西安通报5起擅自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案件
7月22日,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通报5件擅自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案例,旨在通过以案释法,警示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。
案例一:兴庆路宁夏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
2025年5月15日,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:兴庆西路消防队南侧有施工单位擅自围挡挖掘、占用人行道路约50平方米进行电力施工作业。
执法人员亮证执法,展开调查。经查,施工单位为宁夏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,其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,行为已违反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。报经大队立案审批同意后,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《立案通知书》等文书,现场制作了《现场勘验(检查)笔录》等,完成调查取证工作。
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严重,执法人员拟依据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,参考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,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。经法制审核后,向当事人下达《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》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要求。随后,执法人员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,对处罚决定无异议,当日缴纳罚款并在规定时限完成了整改。

案例二:星火路蓝田某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擅自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
2025年3月16日,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:莲湖区星火路红庙坡地铁站B出口外辅道正在进行雨水管道铺设施工,未公示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审批许可手续。
执法人员亮明身份,进行调查,经确认施工单位为蓝田某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,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。
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。现场,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《立案通知书》等文书,制作了《现场勘验(检查)笔录》等。
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,经合议,执法人员依据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,参照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,向其下达了10000元罚款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随后,执法人员向其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,案件办结。

案例三:西三环西安某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
2025年4月29日,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:西三环西辅道第二十再生水厂至富源路,有施工单位擅自围挡占用挖掘人行道四处、约24平方米。
执法人员立即亮证执法。经调查,施工责任单位为西安某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,未有行政许可,其行为已违反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下达《立案通知书》等文书,制作《现场勘验(检查)笔录》等。
鉴于当事人施工项目为通信应急抢修,且配合执法工作及时整改,造成社会危害较小,执法人员依据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,参照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,向当事人下达了5000元处罚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5月15日,执法人员向其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,案件办结。

案例四:北三环陕西某林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、占用城市道路
2025年3月6日,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接部门转办案件线索:未央区北三环龙朔路某小区南门西侧,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,未办理手续。
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调查。经查实,某科技大学通信光缆中断影响教学,委托陕西某林实业有限公司抢修,该施工单位未办理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手续。执法人员制作《现场勘验(检查)笔录》等法律文书,并向当事人下达《责令停止(改正)违法行为通知书》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。依据《管理条例》,参照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,经法制审核同意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意见。执法人员下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要求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,案件办结。

案例五:北三环西安某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
2025年4月26日,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接部门转办案件线索:未央区北三环南辅道秦灞桥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,未办理手续。
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,亮证执法。经现场核查,施工单位为西安某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,正对北三环南辅道下的雨水排污管道下沉问题进行应急抢修,未办理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手续。
其行为已违反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。执法人员在申报立案的同时,拍照取证、现场勘验,制作《现场勘验(检查)笔录》,完成前期调查,并向当事人送达《立案通知书》。
经法制审核同意,执法人员依据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,参照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,对当事人作出10000元行政处罚。随后执法人员向其下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当事人表示无异议,放弃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,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,案件办结。

编辑/席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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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文标签:执法人员 当事人 行政处罚 陕西省 城管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 西安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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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2025-07-23 15:2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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